山东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民申3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再审申请人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1民终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翔公司申请再审称,1.***伤残等级为6级,伤残系数应为50%,二审法院认定伤残系数为60%与伤残等级不符。龙翔公司提交了对假肢更换及维修价格、年限的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准许,采信***提供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假肢配置机构的证明不当。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属于农村居民,应按照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即使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应该按照山东省标准而非青岛市标准计算。3.***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为508170元,二审法院判决残疾赔偿金为653808元明显超出***的诉讼请求。综上,龙翔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二审法院将伤残系数确定为60%不当。二、二审法院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涉案残疾赔偿金,依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