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1民再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再审申请人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1民终2061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2021)鲁民申39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被申请人***同意不按照原判决执行,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