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3578号
申请人:北京北方宏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杉路7号2幢-通州区科技创新大厦212室。
法定代表人:赵春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莉,北京琨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罗营东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成。
申请人北京北方宏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103.44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并提供了银行账号等财产线索。申请人北京北方宏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北方宏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外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57103.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591.03元,由申请人北京北方宏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景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