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2执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园高仁路6号。
法定代表人:***,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吉市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庙尔沟乡和谐二村。
法定代表人:***,昌吉市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小区A座1栋22层22G。
法定代表人:***,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市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撤销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2执9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