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2执异19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园高仁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雪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8号旁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昌吉市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北京雪莲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审查过程中,2023年5月8日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