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5529号
原告: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园高仁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9360833X。
法定代表人:刘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天,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工业园区纬八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51869570C。
法定代表人:唐保义,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北京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
书 记 员 赵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