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11051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9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男,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府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2022年4月6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计146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