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侨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203民初763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侨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319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869081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与被告侨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益物流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侨益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侨益物流公司偿付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314230.38元及利息(利息以314230.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给被保险人之次日即2020年8月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时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0日,案外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与侨益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物流服务协议》,约定侨益物流公司(乙方)为建发公司(甲方)提供有关货物的进出口通关、运输、装卸、及仓储等服务,其中第五条第1款约定:“若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被擅自处分或甲方不能凭单提取货物的情况的,乙方应予赔偿。”2019年6月10日,建发公司对其流动资产(存货)等财产在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处投保了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限自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中的高者。2020年5月1日,建发公司存储于侨益物流公司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路宏岳仓库内的进口菜籽粕在出货时被发现部分出现了发霉、发黑、碳化的现象,无法销售和用作原有用途。事故发生后,建发公司向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提出索赔,经湖南立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定损理算,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需赔付金额为413940.38元。现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已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和2020年8月6日向建发公司赔付了100000元和313940.38元,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侨益物流公司作为仓储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已回收的残值99710元,侨益物流公司尚应向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赔偿314230.38元及相应利息。为此,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本院。 侨益物流公司辩称,一、侨益物流公司对涉案货物已尽到妥善、谨慎的保管义务。第一,本案所涉仓库设计合理,且经竣工验收合格,通风、排水设施符合国家建设标准。【详见侨益物流公司证据3仓库竣工验收材料和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证据第54页现场查勘记录】。第二,侨益物流公司对货物采取了积极的管货措施,按照散装货巡仓测温作业指导书每日进行巡仓、测温,做好记录,遇温度或品质异常货物,及时上报客户。【详见侨益物流公司证据4散装货巡仓测温作业指导书、侨益物流公司证据5测温记录表和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证据第56-57页现场查勘记录】。第三,涉案货物发现温度升高异常后,侨益物流公司第一时间联系建发公司,采取翻堆散热措施;涉案货物发现自燃受损后,侨益物流公司及时向建发公司报告,积极翻仓、整理,将自燃受损货物与完好货物分拣出来,分开堆放,最大限度的降低货物损失。【详见侨益物流公司证据5测温记录表和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证据第58页现场查勘记录】。因此,侨益物流公司已尽到妥善、谨慎的管货义务。二、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主张的损失不合理。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贬值率的合理性,残值过低。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以合理公允价格处理受损货物。三、涉案货物受损原因为自燃、自身属性,侨益物流公司依约享有免责。第一,根据侨益物流公司证据第38页证据6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公估师书写的现场查勘记录,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确认涉案货物受损原因为自燃。第二,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证据第33页公估报告中货损原因为菜籽粕吸潮,这属于货物自身属性原因。第三,结合双方签订的《贸易物流服务协议》第2页倒数第8行、第3页倒数第2行、第4页倒数第6行,对于货物自身属性、自燃原因造成的损失,侨益物流公司免责。第四,就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公估报告中提及的货物堆存过高问题,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明菜籽粕堆存高度相关标准的证据,径直认为涉案货物堆存过高引发货损,缺乏事实根据。第五,自2018年侨益物流公司租用涉案仓库开始,侨益物流公司已经采用相同管货措施、堆存高度顺利堆存多批菜籽粕,并未出现货损。【详见侨益物流公司证据7-14】。因此,涉案货物受损原因为自燃、自身属性,侨益物流公司依约享有免责。综上所述,侨益物流公司对涉案货物已尽到妥善、谨慎的保管义务;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主张的损失不合理;涉案货物受损原因为自燃、自身属性,侨益物流公司依约享有免责。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5月20日,建发公司(甲方)与侨益物流公司(乙方)签订《贸易物流服务协议》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关货物的进出口通关、运输、装卸及仓储等服务事宜。有关乙方提供的仓储保管服务事宜,双方约定:(一)存放货物的仓库。乙方需将拟存放货物的仓库情况告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仓。乙方不得以甲方已确认仓库情况为由免除对货物的仓库保管责任。……(三)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1.储存货物的仓储区应取得建设、消防等验收合格证明并保持适合货物特性的存储条件。(如:温度、湿度等),适合甲方仓储货物的保管。2.乙方应定时(每5天)对仓储货物进行检查,发现货物有异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3.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货卡或标识牌。(四)货物存储过程中双方的责任。1.乙方的责任。(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本协议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损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被擅自处分或甲方不能凭单提取货物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货物自身属性(易自燃体)、货物自然损耗及货物入仓时已申报质变的情况除外,同时,乙方应及时将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被擅自处分及库存的情况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因通知不及时而造成甲方的其他损失。(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要求操作、储存,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不可抗力及协议有效期。1.免责条款:在乙方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符合甲方仓库货物所必需的仓储条件,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乙方已为避免损失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如移仓等行为)的前提下,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免责。……1.3货物自身特性、品质原因造成的损失;货物自燃、自然损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2、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如协议到期而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协议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 2019年6月6日,建发公司向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标的项目及保险金额分别为:流动资产(存货)5688523911.62元,以出险时的账面余额确定保险价值;房屋建筑物及装修1081261700元,以出险时的账面原值确定保险价值;办公设备及用品22000000元,以出险时的账面原值确定保险价值。保险期间自2019年6月10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9日二十四时止。特别约定清单关于免赔额的约定:1.台风、暴雨、火灾、爆炸事故单独适用于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人民币10000元或损失金额10%,二者以高者为准;2.其他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二者以高者为准。 2020年3月27日至4月17日期间,建发公司将一批重量为1651.4吨的菜粕存储于侨益物流公司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路宏岳仓库内。 2020年5月1日,建发公司在出货时被发现部分出现了发霉、发黑、碳化的现象。 2020年5月8日,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委托湖南立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上述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进行勘查、定损。2020年7月15日,湖南立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立衡[2020]非水险第0501号《保险公估报告》,载明:经清点主要损失情况如下:一、据了解该批菜籽粕是从上海洋山港运至岳阳市城陵矶港。于2020年3月27日-30日分批存入到岳阳市宏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仓库,2020年5月1日客户提货时发现部分菜籽粕出现发霉、发黑,部分菜籽粕的表面有明显发霉、发黑、已经碳化的现象。二、经清理和过磅共有199.42吨左右的库存菜籽粕不同程度的发霉、发热、甚至已经碳化。其中80%重度发霉、发黑、碳化,20%左右中度发霉、发黑,少量碳化。三、打开部分重度和中度的发霉、发热及碳化的菜籽粕,发现重度的已经发霉、发黑甚至已经严重碳化。中度发霉、发黑及碳化的菜籽粕,不能用作原有用途。只有能用作其他用途,经市场咨询,确认只能用作肥料。4.原因分析:根据保管人岳阳市侨益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经理称:“受损的这批菜籽粕是2020年03月27日至30日分批存入租用的仓库,该批货物是从上海洋山港转运到岳阳城陵矶港后转入岳阳市宏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仓库,直到2020年05月01日,客户到仓库提货时发现部分菜籽粕已发霉、发黑,甚至已碳化,结合我们现场查勘时的现场照片,由此推测入库时正值湖南的潮湿的春季,部分菜籽粕吸潮,加之在仓库内堆存过高,造成堆放在底层的部分菜柏发霉、发黑、由于菜籽粕本身含有油脂,底层部分菜柏发霉、发热、碳化。抽取温度监控杆,用手抓,明显感到发热。由此可见,上述菜籽粕是由于底层湿度较大,且库存菜籽粕堆存过高,造成堆放在底部菜籽粕发霉、发热,温度升高,从而引起部分菜籽粕受损。10.残值:由于受损的菜籽粕已经霉变、发黑、部分已经碳化,不能用作原有用途,只能做肥料。被保险人对残损菜籽粕的处理,报价很低,保险公司不同意。保险公司已收回残损菜籽粕,自行拍卖,用以冲抵赔款。11.免赔额:其他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12.理算:存货=(标的损失-残值)×投保比例×(1-5%)=({199.42吨×2184.97元/吨)-0.00元}×100%×(1-5%)=413940.38元。13.总结:本次事故被保险人报损237.58吨进口菜籽粕受损,报损金额为519105.17元。经我司跟踪核查后,确定库存菜籽粕损失数量为199.42吨。按照单价2184.97元/吨,核定损失金额为:435576.72元,扣减免赔率5%后,得出理算金额为413940.38元。建议保险人按理算金额413940.38元赔付;是否可行,请审核。另,湖南立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19日的现场查勘记录中载明,问:“这批受损的菜籽粕是什么时候发现发霉、自燃的?”答:“这批受损的菜籽粕是2020年5月1日出现发霉、发黑、自燃现象。” 2020年5月20日,案外人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与案外人蒙阴县三顺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将上述受损菜籽粕以每吨500元价格出售给蒙阴县三顺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5月21日,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向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转账100000元。2020年5月28日,蒙阴县三顺贸易有限公司向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转账99710元。 2020年5月25日,建发公司向侨益物流公司发出《索赔函》,就上述菜籽粕霉变而导致的损失336016.67元向侨益物流公司提出索赔。因侨益物流公司未予赔偿,建发公司向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出具《损失确认书》及《保险索赔通知书》。2020年8月6日,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向建发公司转账313940.38元。 另查明,侨益物流公司提供的《散装货巡仓测温作业指导书》载明:1、测温、巡仓要求每天1次,相应记录留档保存;……2、货物入库前测温,对风险较高货物加倍测温:a.测温采用固定+流动测温方式,新入库的货物要求多选点,在多点中选取温度排名前5处为本批货物的固定测温点,此外,日后携带流动测温杆随机测温,若发现新高温点,则修改固定测温点,记录最高温。b.遇温度或品质异常的货物,如发热、长虫等,要及时告知客服上报客户,为客户提供翻堆散热、熏蒸等处理建议;……4、重点关注货物:a温度超过40℃。《仓管员巡仓测温记录表》记录2020年4月24日至4月30日七天的移动测温点的温度均在41℃至44℃之间;巡仓异常情况、处理办法、监督情况(仓库主管、客服)、总经理审查建议栏均为空。 以上事实,有相应证据和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关于侨益物流公司是否应就建发公司存放之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建发公司与侨益物流公司签订《贸易物流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建发公司将进口菜籽粕存放于侨益物流公司指定仓库,侨益物流公司应依约妥善保存。《保险公估报告》分析,案涉菜籽粕受损原因为库存菜籽粕堆存过高,造成堆放在底部菜籽粕发霉、发热,温度升高,从而引起部分菜籽粕受损。侨益物流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受损原因并非菜籽粕堆存过高导致,而仅以勘查记录中出现“自燃”二字主张受损系因货物自身特性导致,本院不予采信。从《散装货巡仓测温作业指导书》的规定以及《仓管员巡仓测温记录表》记录来看,菜籽粕作为重点监测货物在发现受损前七天就出现移动测温点温度异常的情况(温度超过40℃),但侨益物流公司的仓管员却并未按《散装货巡仓测温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作出包括翻堆散热、修改固定测温点记录最高温等在内的处理。侨益物流公司在保管菜籽粕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菜籽粕受损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建发公司相应损失。 二、关于案涉菜籽粕具体受损金额的问题。 经《保险公估报告》勘验,确定库存菜籽粕损失数量为199.42吨。按照单价2184.97元/吨,核定损失金额为435726.72元。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将受损菜籽粕以每吨500元价格出售给蒙阴县三顺贸易有限公司(总价99710元)作为残值部分予以扣减,侨益物流公司对此存在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应受损菜籽粕的市场价格,故本院对该残值金额予以确认,由此计算得出案涉菜籽粕受损金额为435726.72-99710=336016.72元。 综前,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发公司委托侨益物流公司存储案涉货物,但因侨益物流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货物损失,侨益物流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建发公司的经济损失。建发公司在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就案涉事故向其赔付保险金后,依法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建发公司对侨益物流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双方保单约定扣除免赔额,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应赔付336016.72×(1-5%)=319215.88元,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实际赔付314230.38元后在该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本院予以认可。关于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诉求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其是否向第三者主张权利,何时向第三者主张权利,是其意思自治的范畴。在其未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请求权的情形下,第三者未付赔偿金并不属于迟延给付,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未能证明其于起诉前曾向侨益物流公司提出过本案主张,故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算,即自2021年4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在上述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侨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314230.3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25元,侨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件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七条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