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丰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临安市丰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临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临安市丰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丰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临安市丰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丰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安市丰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临安市丰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