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字第033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苏州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2013)***初字第01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每天1000元自2012年9月1日起至房屋交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85元由**负担。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366885元。本院已受理,执行标的366885元,执行费5403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州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初字第01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 敏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丁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