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08号
原告:***,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浦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东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顺达商业广场1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东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州市东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0130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不足最低工资标准差额3076元、2020年12月工资1830元、经济补偿金457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苏州市东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安排下在江苏护理学院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12月,被告中标后继续安排原告在江苏护理学院从事保洁工作,并出具一份没有填写用人单位的空白劳动合同让原告签名,口头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后未给原告合同。原告经查询得知,原告的工资是以被告苏州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发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足额发放工资,劳动关系终止后,被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苏州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苏州市工业园区,故本案应移送至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苏州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