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某某、湖南中通锦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6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通锦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远大一路280号湘域东方家园B-509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园,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德雅路浏阳河村巷38号。 主要责任人:***,住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德雅路浏阳河村巷3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中通锦名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1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湖南中通锦名服务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龙付送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