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6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通锦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远大一路280号湘域东方家园B-509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园,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德雅路浏阳河村巷38号。
主要责任人:***,住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德雅路浏阳河村巷3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中通锦名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1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湖南中通锦名服务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龙付送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