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湘01民终6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蜜,女,汉族,1991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德雅路浏阳河村巷3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中通锦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远大一路280号湘域东方家园B-509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欧阳蜜因与被上诉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中通锦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8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湖南中通锦名服务有限公司与欧阳蜜一致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
二、各方一致确认:湖南中通锦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5日前向欧阳蜜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23789.00元(贰万叁仟柒佰捌拾玖元)。该款项湖南中通锦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至欧阳蜜的以下账户(开户名:欧阳蜜,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汇支行,账号:6214××××7273)。
三、各方一致确认:欧阳蜜与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欧阳蜜与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不存在劳动、经济等任何纠纷,欧阳蜜保证不得以诉讼、**等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追究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任何责任。
四、除上述第二项外,湖南中通锦名服务有限公司与欧阳蜜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元,共计10元,由欧阳蜜承担。
六、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交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不写案件事实,不上网。
以上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或**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龙付送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