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500号 申请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浏阳村巷3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89号丝绸广场1号楼1**181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9294.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40201125520210000165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9294.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17元,由申请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