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8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德雅路浏河村巷3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陈钴塘(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2年4月6日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022年4月19日、7月6日、8月19日共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0067元,该笔款项本院扣划后已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银行账户。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4月19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2022年4月19日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保险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公积金、保险登记信息。 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2年8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2年8月22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685684.5元,已执行回款20067元,尚有665617.5元未执行到位。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兰溪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喻 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