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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与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4813号 原告: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85号1层J105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3号楼3**20层132306。 法定代表人:辜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纵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