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5965号
原告:北京东洲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二区221号楼12层1501内01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小区16号楼41。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17层105室
法定代理人:辜将,总经理
原告北京东洲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东洲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洲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洲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孙 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