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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洲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5965号 原告:北京东洲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二区221号楼12层1501内01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小区16号楼41。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17层105室 法定代理人:辜将,总经理 原告北京东洲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东洲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洲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洲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孙 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