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6民初19352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周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原告申请追加周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因第三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欧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 劳动仲裁情况: 一、李某某于2023年11月28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李某某与某某公司在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1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某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1月2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780元。 二、仲裁结果: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佛顺劳人仲案字[2023]10541号仲裁裁决书,作出非终局裁决驳回李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在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1月24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1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7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针对争议事项双方提供证据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 1.佛顺劳人仲案字[2024]10541号仲裁裁决书、EMS邮单、邮单轨迹截图,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2.工地图片、工友覃的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原告与工友覃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原告的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工友吴某某(的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原告与工友吴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及证人的身份证、录音、《李某某与包工头(周某)录音对话还原》,证明原被告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1月24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证明原告2023年10月8日受伤后被送至广州中医药大学顺德医院附属勒流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1月15日,共住院38天,经医院诊断为:1.右侧跟骨骨折(粉碎性)2.右侧外踝骨折3.肺大疱4.孤立性肺结节。 4.仲裁庭审笔录,证明内容如下:一是,仲裁庭审情况;二是,证明被告和第三人周某是存在分包关系。 被告及第三人均没有提供证据。 经庭审对证据进行辨证、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3、4,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采信;对于证据2中工地图片,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2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因无法证明聊天对象,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证据2中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合意。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建立的前提系双方具有建立稳定、固定劳动关系的合意。 根据原告的陈述可知,其是通过案外人吴某某介绍进入广东某某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二期工程从事铁工工作,入职后没有办理入职登记手续,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某也并未告知由被告聘请,其是通过吴某某的人脸识别进入案涉工地工作,其工资由吴某某支付。现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用工事实,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能反映被告向其表示招聘录用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对原告用工管理、结算劳动报酬等用工事实。原告对此未能举证,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系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现本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计算为10元(原告已申请免交),本院准予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