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云净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荣县新城医院有限公司与深圳云净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民初1716号 原告:荣县新城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望景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云净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海城路235号海滨新村**大厦F6-0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荣县新城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云净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荣县新城医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荣县新城医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县新城医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由原告荣县新城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