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462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新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A座4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FK4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启**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北程社区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DG43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计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9666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保险、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公告执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启**计算有限公司尚有296665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