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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蒜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深圳博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8415号
原告:深圳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FK463。
法定代表人:周国龙,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芷芳,女,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蒜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13。
法定代表人:门海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蒜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博***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方 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 杨
书 记 员  张美琪
打印人:周惠荣核对人:张美琪送达日期: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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