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957号
原告:深圳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新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A座4楼401。
法定代表人:周国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B座2层。
法定代表人:姚新。
原告深圳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以与被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就纠纷事项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深圳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温同奇
审 判 员 崔宇航
审 判 员 程占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