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5民催2号
申请人:深圳博沃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新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A座4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FK4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寇丽,女,汉族,1981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钟祥市,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深圳博沃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3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深圳博沃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80004392051519的银行汇票(出票日期为2019年11月6日,出票人为深圳博沃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威盛大厦支行,收款人为江苏中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博沃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深圳博沃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