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91民初1257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光华路299弄13幢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宁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