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国凯瑞风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110民初2695号之一 原告:广西国凯瑞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路72号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39723884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红岭社区香山大道277号麒麟御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62915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万隆国际二期9栋201-2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198554446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国凯瑞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国凯瑞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6元,减半收取2813元;保全费1962.05元,均由原告广西国凯瑞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