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4民初957号
原告:***,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北京巨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南大街**-19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人资行政部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巨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图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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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李 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