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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京巨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4民初957号 原告:***,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北京巨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南大街**-19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人资行政部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巨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图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李   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