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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中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6127号 原告:***,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北京中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王家磨村2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巨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南大街111号-19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力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恒公司)、北京巨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中力恒公司给付工资190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2.巨洲公司在中力恒公司未支付欠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巨洲公司承包呼和浩特市中心嘉威皇冠假日酒店9至17层客房,将该工程分包给中力恒公司,我受中力恒公司雇用为其施工,2020年10月29日,中力恒公司欠我工资款190000元,由中力恒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我多次催要,中力恒公司以巨洲公司未付款为由推托。为维护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要求中力恒公司给付190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巨洲公司在中力恒公司未支付欠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中力恒公司、巨洲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务分包即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劳务作业)从复杂劳动(专业工程)中剥离出来的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分包人与劳务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合同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的性质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虽然本案中***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但是根据双方陈述以及证据,***与中力恒公司之间的关系系劳务分包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