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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巨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104民初2134号 原告:内蒙***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巨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内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巨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北京巨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35200元整(大写:叁万伍仟贰佰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2020年07月22日,二被告向原告购买防水材料,原告按照二被告的指示向二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材料为东方雨虹JSA-101防水涂料8800公斤,每公斤8元,总价共计:70400元整(大写:柒万零肆佰元整)。二被告订货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定金35200元(大写:叁万伍仟贰佰元整),承诺货到现场一个月后支付剩余材料款35200元(大写:叁万伍仟贰佰元整),2020年9月18日货到被告**指定收货地址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货款,二被告说给,却至今一直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致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起诉人:**2021年12月23日庆实外网条份1340民事起诉状原告:内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150××******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云中逸品小区A2号楼二单元1804室被告:北京巨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110117MA01LMQR9E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南大街111号-1922。法人代表:***被告:**,性别:男,汉族,电话:176××******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业奴)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35200元整(大写:叁万伍仟贰佰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07月22日,二被告向原告购买防水材料,原告按照二被告的指示向二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材料为东方雨虹JSA-101防水涂料8800公斤,每公斤8元,总价共计:70400元整(大写:柒万零肆佰元整)。二被告订货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定金35200元(大写:叁万伍仟贰佰元整),承诺货到现场一个月后支付剩余材料款35200元(大写:叁万伍仟贰佰元整),2020年9月18日货到被告**指定收货地址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货款,二被告说给,却至今一直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巨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 二、……。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裁判理由) (法条依据) (裁判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0元,由内蒙***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巨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