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9017号
原告:北京巨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南大街111号-19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坤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和三街5号2幢1层01-1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巨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坤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巨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巨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坤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巨洲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许多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