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创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11民初7527号
原告:河南科创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自贸大厦5楼东区5-50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45LFU3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红旗东路北侧经三路西侧亚威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54XNY5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88908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宜阳县白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041县道与平白路交汇处西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科创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科创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科创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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