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9796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居然之家商住楼1号楼15楼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志杨,甘肃正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方退还原告方的装修押金2万元整;2、判令被告方退还原告方的陪标费5400元整;3、判决被告方偿还原告方的资金占用费18288元整;以上合计43688元整;4、判决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日原告***和被告甘肃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光大证券兰州营业部办公区装修项目的施工大成以下协议:1、双方约定:此次工程由***以挂靠方式全权自助完成,以被告凯特装饰公司的名义承接该工程,由原告***给被告凯特装饰公司先行预交陪标费5400元,装修工程管理费2万元;2、如果原告***未中标承接该装修工程项目,被告凯特装饰公司则扣除预交陪标费5400元,而如数退还原告预交的装修工程管理费押金2万元;3、如果原告方成功中标,被告凯特公司则根据发包方光大证券汇入的工程进度款逐步每笔扣取2%的管理费,待该工程顺利完成并交付使用后,被告凯特装饰公司将之前原告***预交的陪标费和装修押金如数退还合计25400元;4、双方的这个约定方式也是同行业挂靠借用施工资质和营业执照的通用方式。原告***在得到被告凯特装饰公司全套资料和委托书后,分两次给该公司支付了这两笔预交款,即5400元是转账支付,2万元是现金支付,合计25400元整;5、截止约2017年4月光大证券公司装饰工程顺利交付使用,合同价款486335.5元整,已如数汇入被告凯特装饰公司财务账户,被告凯特装饰公司也在每笔进账中扣除了2%的管理费,时至今日被告凯特公司仍然拖欠原告***之前预交的两笔款项不还,多次上门索要,被告凯特装饰公司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综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经查询被告实际名称为甘肃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原告***起诉被告为甘肃凯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已减半),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