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民初6401号
原告:重庆市龙润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河东村二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1049737H。
法定代表人:申皓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丹,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方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西和村10社大林湾3幢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GN0834。
法定代表人:何杰,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龙润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方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龙润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龙润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龙润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龙润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2.92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重庆市龙润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伟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自生
书 记 员 陆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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