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异37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富华博派时代2号楼2单元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4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大张家镇陈庄村167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秦汉新城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道张家湾村1组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秦汉新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回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康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