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4)陕0116执7711号
申请人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秦汉新城分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中久昌建材有限公司秦汉新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116民初117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84462、违约金11381.5元、诉讼成本3618.5元,共计99462元,为达成调解而放弃的实际损失45521.7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账户中全部案件款共计196942.7元,已向申请人发放187708.9元,缴纳执行费2806元,已向被执行人退回剩余6427.8元,故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24)陕0116民初11765号民事调解书上全部法律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