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24执恢2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富华博派时代2号楼2单元1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西环路中段商业局办公楼一楼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履行(2020)陕05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24年4月2日对被执行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源源国际大厦房产(742套)进行了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其中349套房源进行以物抵债。2024年7月5日本院将上述房源执行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49套房源以物抵债价格为60338083元,本案首次执行已执行回17879080元,目前已执行金额为78217163元。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5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工程款78148521元已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陕西中宇置业有限公司履行能力有限,逾期工程款利息损失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4执恢2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