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铭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民终2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连城镇浪排村37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板岩镇王家村上下借组04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铭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万利城商业中心27栋1层1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富华博派时代2号楼2单元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街居四组027号,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铭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3)甘019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向***送达的应诉材料及传票,仅仅有邮寄送达单据附卷,而没有***的签收或拒收行为,且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凭证亦是没有签收或者拒收的邮寄单,故在缺乏***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基础上,一审法院邮寄送达不能却未穷尽送达措施前提下,直接缺席审理和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3)甘019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