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0775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1月1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中晶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富华博派时代2号楼二单元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BOTCBFO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诺之捷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大华锦绣前城4号楼2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JW5L9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富华博派时代2号楼二单元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30616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晶绿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诺之捷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在人民法院通知其缴费后仍拒不缴费且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