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冯某某与陕西中晶绿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诺之捷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0775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1月1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中晶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富华博派时代2号楼二单元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BOTCBFO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诺之捷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大华锦绣前城4号楼2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JW5L9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富华博派时代2号楼二单元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30616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晶绿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诺之捷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在人民法院通知其缴费后仍拒不缴费且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