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大明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306166。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富华博派时代2号楼2**13层。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宝鸡大明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69843503X4。住所地宝鸡市**区千渭**大道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04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00000.00元。本院于2023年02月10日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0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宝鸡大明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因被执行人宝鸡大明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宝鸡大明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税务、保险、不动产、民政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 被执行人宝鸡大明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为:被执行人宝鸡大明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网络资金反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上述反馈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并对符合处置条件的财产采取了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其中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大明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网络资金共计81754.5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办理了兑付手续。 执行期间双方同意就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宝鸡市**区05、06、07、08、09、10、11、12、13、14、15、16、22号共计13间商铺,面积43.58平方米,按照6500元每平米抵顶执行案款,金额合计2824770元。已完成交付。 本案首次执行的(2021)陕0304执461号案件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宝鸡市**区共100套房屋期限为两年,到期日为2024年5月10日、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到期日为2024年3月24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304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锁让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