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藏0421执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藏建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默某,西藏南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德某某,西藏南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易天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建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易天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藏易天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期间,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7.02元,但实际冻结到位金额0元,未发现其他任何财产。随后,双方当事人口头达成分期履行债务协议,但履行期届满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且主要负责人拒不接听电话,下落不明。经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未在该注册地实际生产经营,无任何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目前,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高等措施。经几次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