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铁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林村居民小组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7执6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铁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林村居民小组,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负责人:***,该居民小组组长。 被执行人:海南达绿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01民终40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2)琼0107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达绿圆实业有限公司、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铁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林村居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工程款人民币22533207.4元及利息(以2253320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计算,自2022年3月9日起计付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448826.48元;3.向申请执行人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4.负担本案执行费90382.03元(暂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南达绿圆实业有限公司、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铁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林村居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及点对点查控平台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发起查询,除了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南达绿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325340元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铁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林村居民小组因无组织机构代码,故未能在上述平台查询到该村民小组的相关财产信息。另经本院在线下向银行、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查询到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铁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林村居民小组在海南农村商业银行海口铁桥支行的账户内有存款6857550元可供执行,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南达绿圆实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此外,经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铁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林村居民小组、海南达绿圆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查找,亦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铁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林村居民小组、海南达绿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间已有2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海南达绿圆实业有限公司、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铁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林村居民小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海南达绿圆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铁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林村居民小组的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账户(保全续冻时间为2025年5月6日,续冻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并划拨了被执行人海南达绿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25340元、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铁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林村居民小组名下存款6857550元合计718289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且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海南达绿圆实业有限公司、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铁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林村居民小组的有效且可被处置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了上述已处置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达绿圆实业有限公司、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办事处铁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林村居民小组有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