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潘某某、广某某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粤7101行初228号 原告: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金鼎路7号金环大厦1单元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中87号广垦商务大厦A2栋8,9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第三人为***。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