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恒天九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与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4民初265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陕西聚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湖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湖区。 法定代表人:牛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起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起诉且未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