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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硕宁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4民初554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故自愿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