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204执331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责令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立即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即案件款308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453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333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532元(已缴纳),其余3088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办理支付手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同意该案案结事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6)陕0204执33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结案。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