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建工大王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2316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陕西建工大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王镇王守村原砖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道办周公大道109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厂区办公楼3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陕西建工大王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