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甘05执复27号
复议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MA73CL3D00,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公园恒顺紫御润园12幢商业1层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X26QE53,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厂区办公楼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麦积区人民法院(2024)甘0503执异2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麦积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解除该公司在兰州银行天水马跑泉支行的账号为1028520********的账户的冻结,并返还扣划该账户内的资金300万元。该院经审查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2024)甘0503执异25号驳回异议人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异议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审查。
麦积区人民法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22)甘0503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依法冻结、扣划了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马跑泉支行的账号为1028520********的账户内的资金3385355.74元。执行中,异议人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该账户为保交楼监管资金账户,不应在该案中被冻结、扣划。
另查明,2020年,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马跑泉支行通过协商,为坐落于麦积区麦积新城片区紫御鸿园1-15号楼的商品房项目设立预售资金账户,账户名称: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1028520********。该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审理的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紫御鸿园项目桩基础工程款。该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了(2022)甘0503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
麦积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本案中,该院执行的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紫御鸿园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扣划了该账户资金,根据本院(2022)甘0503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紫御鸿园项目的建设单位,该案的债权系因建设紫御鸿园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债权。故该院冻结该监管资金账户、扣划该账户内资金支付涉案工程款符合上述规定,异议人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复议申请人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首先、案涉的紫御鸿园项目于2022年被天水市人民政府列入保交楼项目,并将2020年7月申请人与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1028520********设立为保交楼监管账户,依据国家保交楼的政策,保交楼的账户不得被人民法院冻结,账户内资金由政府监管支付,用于将保交楼项目全部建成并给所有的业主办理产权证书使用,故冻结监管账户1028520********,扣划账户内资金违反国家保交楼政策。其次、本案被冻结和扣划的是保交楼监管账户和账户内资金,并不是预售监管账户,也不是预售监管账户内资金,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将案涉冻结账户认定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从而驳回申请人异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纠正。最后,原案申请执行人虽然是承建紫御鸿园项目的桩基公司,但欠款产生在紫御鸿园被列入保交楼项目之前,根据保交楼新老欠款划断原则,保交楼项目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保交楼期间的工程款,不能支付之前的欠款,故原审法院以原案申请执行人系承建紫御鸿园项目的施工方,所以扣减监管账户内资金的论述,系对政策理解错误,希望本院依法纠正。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首先,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中也承认案涉102852000025289的账户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保交楼项目的预售监管账户与其他项目预售监管账户本质上无任何差异,目前也未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保交楼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被查封、划扣。故只要本案情形满足《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一条但书部分要求,即可进行划扣。其次,保交楼系政府行政政策,应受行政法律监管,理应秉持“法无授权即禁止”之原则,任何企业及地方政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解释保交楼政策概念,更不得擅自扩大保交楼政策权限。恒达悦公司系假借“保交楼政策”之名,对抗法院执行,逃避履行合法债务,恒达悦公司要求返还划扣资金的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理应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的事实和麦积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根据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出具的《关于恒顺紫御鸿园项目监管账户司法扣划的说明》,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的恒顺紫御鸿园项目为国家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案涉账户1028520********为该项目监管账户,目前该项目尚未完成保交楼建设,国家保交楼专项借款尚未偿还。
本院认为,根据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出具的《说明》,本案所涉项目恒顺紫御鸿园为国家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项目,该项目尚未完成保交楼建设,国家保交楼专项借款尚未偿还。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应当符合国家保交楼项目的相关政策,故麦积区法院对涉案账户采取扣划措施的行为依法应予纠正,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麦积区人民法院(2024)甘0503执异25号执行裁定;
二、解除麦积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22)甘0503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天水恒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028520********内资金3385355.74元的扣划措施。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