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鸿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28民初1482号 原告: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厂区办公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X26QE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居民,现住该处,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鸿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东岭路海棠兰庭2号楼2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CA8GRM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鸿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3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信访等方式侵害原告名誉权;3、请求判令被告以书面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延安能化公司2021年雨灾治理边坡支护工程,工程所在地:延安市富县茶坊街道洛阳社区。截止目前,原告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共计向被告支付1319979.21元,被告出具《工程款结清声明》,并承诺“所有工人工资按月支付均已结清。”合同约定“10.6无论任何理由,出现乙方工人闹事、上访等全体事件,则按合同暂定含税总价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024年8月17日、2024年8月19日、2024年8月20日,被告先后组织人员至富县劳动监察大队、富县信访办、延能化公司闹事,被告组织人员散播不实言论、向政府部门恶意投诉、雇佣围堵他人大门、要求政府查处原告等不当行为,对原告造成恶劣影响,依据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陕西鸿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所施工的延能化公司2021年雨灾治理护坡支护工程,其施工内容仅为劳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为合同纠纷,本案应由陕西鸿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即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提请诉讼时由甲方(原告)法人住所地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管辖合法有效,应从其约定,因原告法人住所地为西安市莲湖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陕西鸿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