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1民初557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
被告***,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青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