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粤0606执462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某乙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5)粤0606民初149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2305.93元(含执行费3334.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