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22364号
原告:广东汇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路红庙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437843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力合***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逢***城路9号云谷广场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3801518B。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广东汇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盈电力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德力合***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智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156771.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3475891.2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20220.1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60660.3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2022年6月15日为278408.37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2022年6月15日为7955.2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被告组织“佛山云谷广场项目B地块高低压配电工程”招投标活动。2019年7月16日,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被告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参与投标。及后,**公司中标,被告与**公司签订《佛山云谷广场项目B地块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公司承包被告佛山云谷广场项目B地块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工程含税包干总价为17985443.58元;被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80%,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95%,预留5%保修金,待2年保修期满后支付;**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被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后因被告在上述合同基础上增加额外工程量,经双方签证确认增补的工程造价为418958.80元。现**公司已按约完成上述工程施工,并于2020年5月26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并通电。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1247630.67元,尚有工程款7156771.71元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至今未按约支付及退还。综上事实,**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已按约完成工程施工,而被告拒不按约支付工程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己构成严重违约。**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并已通知被告,被告应向原告清偿上述债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力合智德公司辩称,一、合同约定结算期尚未届满,原告无权通过诉讼方式压缩结算期要求答辩人于结算期届满前支付结算金额。(一)关于涉案工程款结算款,涉案合同原相对人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系于2022年6月第一次向答辩人提供结算资料,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结算期为1年,故至今未过合同约定结算期,答辩人不存在逾期结算的情形。原告无权通过诉讼方式压缩答辩人与**公司之间约定的结算期,更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对应违约金。(二)关于结算款5%的质保金:根据合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第1.4.1条约定,涉案工程质保期起算时间为涉案工程所在项目向小业主集中交付之日,质保期不低于2年。涉案工程所在项目系于2021年10月30日向小业主交付,故至今尚未质保期,质保金未达到付款条件,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二、如前所述,答辩人目前应付工程款合计为已完合同的80%。即使按服**公司初步的结算资料进行初步结算,被答辩人未付金额尚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一)根据**公司初步提供的证据进行结算,初步结算金额为15218695.79元(该金额非最终结算金额,答辩人有权于合同约定结算期届满前确定最终金额,结算期届满前无权要求答辩人按此金额支付),具体包括涉案合同约定包干总价为17985443.58元、工程签证费用为313252.21元及应扣除工期延误违约金为3080000元。关于工期延误违约金,涉案供配电工程内客包括10KV外线电缆安装,配电房土建、公变表前部分施工、专变出线部分、取得公变表后安装电箱,通电到户等内容。涉案工程于2019年10月8日开工,后答辩人同意**公司延期至2021年5月20日完成前述全部工程。但**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才完成工程,并于2021年10月21日方组织各方完成工程验收,因此**公司已延误工期154日,根据合同第9条第(1)款约定,**公司应按照每日20000元的标准向答辩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违约金合计3080000元。根据第9条第(4)款(施工合同P8)约定,答辩人有权在应付**公司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前述违约金。(二)即使按照目前答辩人初步结算金额,根据合同第6.1.4条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支付至已完合同80%,即应付金额合计为12174956.63元,答辩人已付11247630.67元,因此未付金额927325.96元。但根据合同第6.2.1条(施工合同P6)约定,提供足额的发票是双方约定施工单位请求答辩人付款的必要前提。涉案工程于2021年10月21日验收合格,不存在**公司或原告提供发票的阻碍,但其至今未提供,因此该927325.96元并未达到支付条件,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被答辩人的诉讼成本应由其自行承担。如前所述,答辩人不存在拖欠被答辩人的款项,**公司并未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答辩人,被答辩人未经与答辩人协商而直接起诉答辩人并保全答辩人财产,其行为实属浪费司法资源。综上,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022年10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确认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36551.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3475891.2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60660.3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2022年6月15日为141208.08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2022年6月15日为4062.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标的额由7543135.35元变更为6481822.17元。事实与理由:根据本案庭审已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本案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特申请相应变更本案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8日被告就“佛山云谷广场项目B地块高低压配电工程”发出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在接收招标文件前交纳100000元投标保证金,款项汇入被告指定账号。2019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上述指定账号汇入100000元参与投标。其后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原被告签订《佛山云谷广场项目B地块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为包干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含税17985443.58元,合同工期为246个日历天,开工日期暂定自2019年7月30日起计,具体以发包人的开工通知为准。付款方式约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80%,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5%的保修金,质保期自甲方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2年;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任一期合同价款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供增值税发票,***包人开具发票不及时或不符合要去给发包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等情形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对于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若任何节点工期延误,则延期赔偿金为5000元/天,若约定的竣工和移交工期延误,则延期赔偿金为20000元/天,工期延误时间+实际工期-计划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对于工程竣工结算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10个日历天内,发包人项目部向承包人发出《竣工结算通知书》,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通知书》后30个日历天内提交结算书及全套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及一切所需相关资料后,按附件内约定的结算期限,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合同附件中结算期限约定为1年。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
2020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通知“云谷广场项目地块B配电房已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2020年1月8日供电单位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内容显示对于顺德新城创智城片区横二路以北、大学路以西地块(云谷广场B1、B2、B3地块及地下室1-5号公变)工程,经现场检查,工程按图施工,项目具备接火送电条件,客户确认检验意见为合格。2020年5月26日供电单位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内容显示对于顺德新城创智城片区横二路以北、大学路以西地块(云谷广场居民专变)工程,经现场检查,工程按图施工,项目具备接火送电条件,客户确认检验意见为合格。2021年1月20日原被告进行约谈并制作《工程约谈记录表》,内容显示“B3、B4栋表前低压验收2021年5月20日前完成……被约谈方清楚明白,并将严格执行完成,如有逾期违反,同意建设方案合同约定进行工期延误处罚”。2021年10月21日被告在《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项目经理及工程管理总监分别签名确认,内容记载验收日期为2021年5月25日。
2020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程指令单》,指令内容为委托原告增加以下工程量:“1.发电机至发电机馈……3.馈电柜至专变电房连接母线槽”,其中附件为“D_20180507_力合B地块_系统图(审后消防修改)_t3……”。其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制作《工作量现场确认单》,内容显示签证数量为“1.母线槽…280240.8元……2.低压柜…57040元……3.低压柜…81678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落款处**确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落款处签字确认“情况属实”。2021年8月11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并确认“已完工”,监理单位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工程签证单》上申请签证金额为418958.8元。
2022年7月12日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汇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因两公司拟进行合并,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佛山云谷广场项目B地块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项下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未支付的债权及附属权利全部转让给广东汇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承接。同日,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向被告告知。2022年11月2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准予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销的通知书。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已付款是11247630.67元,被告已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12493630.67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关于验收日期的认定。从双方确认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内容显示工程验收日期为2021年5月25日,被告作为发包人未举证在验收至**确认期间存在整改情形,对工程验收后至2021年10月21日才在《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签字的期间未进行合理解释,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案涉工程验收日期为2021年5月25日。
关于工期延误违约金。从原被告举证及陈述内容显示,承包范围包含原合同工程量及签证增加工程量,两部分内容并不重合。对于增加工程量双方并未确定施工工期,但从被告举证的《工程约谈记录表》及答辩内容显示,工期延期至2021年5月20日,**于该日期完工则施工单位应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结合工程实际情形,竣工至安排工程各方进行验收客观上存在衔接期间,故对于现有证据显示验收日期为2021年5月25日,不宜认定即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故对于被告扣减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应付工程款价款。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竣工结算流程为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10个日历天内,发包人项目部向承包人发出《竣工结算通知书》,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通知书》后30个日历天内提交结算书及全套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结算期间为1年。结合上述对验收日期的认定,被告应在2021年6月4日向原告发出《竣工结算通知书》,截至庭审辩论终结之日,被告仍未向承包人发出《竣工结算通知书》,被告对此并无合理解释,该期间应抵扣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间。原告在结算期间届满未收到《竣工结算通知书》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向被告提交结算资料,此时结算期间已经届满,被告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协商签订结算协议。双方对合同内包干价款并无异议,但对于合同外增项工程价款存在异议,结合双方该部分举证,原告提交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以证明增加工程价款,被告举证其自行制作的《工程变更计算细目》,但并未对其中与签证价格不同的地方进行合理解释,该《工程变量计算细目》为被告单方制作且形成于施工完成之后,其内容与签证内容不一致,原告举证施工中形成的《工程指令单》、《工作量现场确认单》、《工程签证单》在证据上处于优势,本院予以采纳。故应付工程价款为包干价(17985443.58元+418958.8元)×95%-已付款11247630.67元=6236551.59元。
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欠付工程款利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双方约定结算后付款至95%,结合案件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酌定为本院认定的结算期届满之日即2022年6月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关于工程款发票的抗辩。原告已开具发票的金额内被告尚未完成付款,原告庭审承诺在生效法律文书出具后即向被告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对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相应工程款增值税发票的约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应对抗主债务工程款的给付。双方在合同中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交付问题约定了违约责任,若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迟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违约行为,可对该部分权利进行另案主张。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结合事实查明内容显示,原告向被告交纳了100000**约保证金,退还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原告请求退还保证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并未按约定期限退还履约保证金,原告请求从逾期之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顺德力合***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汇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36551.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欠金额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顺德力合***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汇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欠金额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72.76元(原告已预交64601.95元,多预交的7429.19元可向法院申请退费)、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62172.76元,由原告广东汇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72.76元,被告广东顺德力合***技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 判 长 严 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